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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8 19:33:52 浏览人数:

福建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条 应成立校、系(院)和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两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领导机构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科室的负责人为各级领导机构成员。
第三条 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逐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学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设立消防科,配备专职消防干部,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学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学校内其他单位和校内的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的学校备案手续和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和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将成立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时上报安全保卫处消防科备案。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学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管理好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向保卫处消防科报备;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校内各处(部、室)主要负责人、各院系、各教辅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义务消防组织,指定消防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教学楼、实验楼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如信息网络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安全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学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安全保卫处参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公寓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公寓、教学楼、图书馆和文体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学校消防控制中心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安全保卫处消防科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学校非在编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或主管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条 学校法人代表或分管领导每季度应亲自带班进行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办公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室、信息网络中心、机房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懂得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疏散方法:
(一)安全保卫处侧重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的师生员工代表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的在职培训内容;
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学校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其中学校负责2个学时,院系结合实际情况负责落实2个学时;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四)利用学校网络、广播、学校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常态性播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每月更新不少于1次,积极营造消防安全氛围;
(五)学校及各单位要经常性举办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利用“11·9消防安全日”、“福建省学校安全教育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契机,集中开展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消防安全知识讲座等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各二级单位,尤其是各院系、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安全教育课(或讲座)。
各院系、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应急疏散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基本的火场逃生自救要领。
各院系把学生参与消防安全活动纳入校外社会实践、志愿活动考核体系,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知识科普教育活动。校消防工作业务部门要做好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中心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配置由校消防业务部门统筹配备,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设施、器材“三定”责任管理的要求(即消防设施器材要定人负责、定放位置、定期维护管理),学校每季度、二级单位每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1次对所辖区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所辖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定期查看运行记录并进行测试,发现异常及时维修或逐级上报,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及器材整洁、卫生、有效。
(一)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违规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堆积杂物、停放车辆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对安全出口上锁;
(二)学校建筑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严禁遮挡、覆盖或关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三)确保灭火器定点摆放,不得随意挪动,每年要做到不定期进行普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四)严格按照规划布局设置、迁移消防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埋压、圈占、挪用、损毁、移动、拆除消防栓或涂抹、粘贴、遮挡消防标识;
(五)定期对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各单位有责任且应立即上报安全保卫处并及时修复;
(六)配置到各二级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由所属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七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按学校突发事件报告程序报告有关情况。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二条 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消防主管机构和安全保卫处在防火安全检查中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各单位要进行逐项登记,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并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一)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并落实整改经费;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火灾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于自身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逐级报告学校,由学校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公安消防机构和安全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提交隐患整改的复函和报告,报送安全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或由安全保卫处统一汇总后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要对电器、燃气设备的使用及明火动用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二)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电器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进行测试;
(三)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四)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五)师生员工禁止在校园内使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六)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师生员工严禁使用明火;
(七)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八)校园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师生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九章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存放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仓管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第三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第四十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章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办学规模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学校、各院系和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均应在本单位教职员工队伍中组建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展培训。
(一)各级义务消防员应接受业务培训和灭火技能训练;
(二)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能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三)学校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各院系和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自行组织1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四)学校、各院系和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证对所属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三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学校各级应自行组织全员学习熟悉本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六)按照制定的预案,学校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各院系、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半年至少自行组织进行1次演练;
(七)各单位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八)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九)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组织单位要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严禁组织学生参与火灾扑救活动;
(十一)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安全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进行消防演练过程中,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学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九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十三章 奖惩
第五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对学校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考核。学校、各院系和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要自行组织举行1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对考核优秀者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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