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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8 19:39:50 浏览人数: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成人教育、函授、联合办学)、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校园秩序管理工作由校园秩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规划、协调和实施。校园秩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校园秩序管理办公室(简称校管办、挂靠安全保卫处),负责处理校园秩序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党政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同管理。各系院、各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均负有配合教育、协同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师生员工进入学校需佩带校徽,丢失(或未领取)者必须持有学校的学生证、工作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件。外单位人员进入学校须遵守门卫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凭本人有效证件或介绍信,并征得门卫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外单位车辆进入校园,属上级部门来校检查工作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为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的车辆需征得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门卫要每天24 小时值班,严格按规定验证、检查、登记手续。携带公物出校的车辆和人员需持有单位证明,经门卫验明后方可出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校宣传部签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有关单位及个人方可接待采访。宣传部在签注意见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安全保卫处。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福建省或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经校党政办签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有关单位和个人方可接待采访。党政办在签注同意后要及时告知安全保卫处。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党政办后,或按学术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有关单位方可接待。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校党政办批准并签发进校证后,方可进入学校。进校证内容应包括姓名、国别、性别、年龄、身份、活动范围、有效时间。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负责以上人员审批的经办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安全保卫处。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条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接待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九条 学生宿舍由宿舍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学生宿舍楼的门卫和管理人员应和安全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不得从事小买卖等影响门卫管理工作的活动。外来人员进出学生宿舍楼须经驻楼门卫或管理人员验证登记。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校外人员可凭个人身份证在校内招待所住宿。特殊情况需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的,应报请辅导员审批,并于当晚十点以前以书面形式报安全保卫处,书面内容中应明确留宿人姓名、身份、年龄。安全保卫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留宿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有关检查人员交验身份证并登记,离校时应注销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进出外籍教师宿舍的人员,必须遵守外事纪律和国家保密规定,遵守专家楼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本款规定的人员,保卫和宿舍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问,责令其离开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第十条 告示、通知、传单、启事、广告、海报、标语等必须张贴在学校设置的布告栏上,不准随处张贴。确因需要临时设点张贴者,有关单位应在不影响校园观瞻的情况下,自备广告牌和采取临时性措施,用毕及时清理。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经过校宣传部同意。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内人员,由校管办按有关规定处理直到予以行政处分。严禁张贴、散发、涂写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指责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及大小字报,违者由校保卫部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张贴海报等,需事先报经校管办审查批准,并应遵守本条上述规定,缴纳一定的广告费。未经批准随意张贴者,校管办有权予以清除,并对当事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用人单位在校园开展的招聘等活动,应事先持政府机关颁发的有效文本向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及校管办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校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安装空调等有使用电源的设备要报后勤部门审批。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者,应当报请校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违反规定的,校后勤处、宣传部可责令设置者、安装者限期拆除。对于拒不执行者,校管办有权予以强行拆除,并按规定对其予以没收或其它方式的处理。
第十二条 具备录像演播设备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播放、转录、出售内容淫秽、反动的音像制品。对于内容反动和色情的音像制品,应主动上缴校宣传部统一处理,违反者由校管办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为师生员工有偿提供播放、转录音像制品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播放、转录条件,不得挤占教学、科研场所和设备。主办单位须持有校管办核发的许可证,方可收费服务。录像播放时间限定于周末晚和节假日,最迟不得超过二十三点,门票价格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种舞会和娱乐性晚会限于周末晚和节假日举行,除重大节日外,晚会一律不准超过二十三点。校园内所有舞会仅限本校师生员工参加,未经校教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教室。主办单位必须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负责整理好场所,损坏公物应自觉赔偿,否则一经查出,加倍处罚。校内主办收费舞会的单位,必须具备活动设施和场所(不得挤占教学、科研设备和场所),并须持有校管办核发的许可证,方可收费售票,舞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舞会门票价格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跨单位的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宣传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或个人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行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参加活动的人数、时间、地点。学校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邀请本校师生员工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演讲等室内活动,应报经组织者所属单位党组织批准。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的规定办理。学生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校团委审核同意;教职工成立非社会团体组织由校园秩序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的,校管办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校管办可以责令主办单位或当事者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不得在校内教学、办公区和各建筑物楼内燃放鞭炮、烟花,不得在学习和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嬉闹。要讲究卫生,爱护花草树木、不得向草坪乱丢杂物或践踏草坪。
第二十条 除教学、科研单位需要外,师生员工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
第二十一条 禁止无照或无证人员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经营。所有商店、摊点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兜售生意,不得出售不卫生和变质食品,不得经营内容不健康的书刊、宣传品等。各类商店、摊点均应执行国家物价政策,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员工的休息。不允许学生个人在校设置桌球、电子游戏机等娱乐设施,不允许学生从事图书出租和收费转录像制品。学生外出开展勤工俭学活动须经所在系院党政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除学校设置的商业性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在校内设点进行经营性的商业服务,包括摆摊设点、开设录像播放点、舞场等,或学校设置的商业性机构将其店面转租、转承包个人经营者,均需向校管办申报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每年审查更换一次,每年一月、七月为申报时间。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校管办领取并填写有关表格,经主管单位同意并签注意见后,送校园秩序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所有校内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按期向学校缴交管理费。上述这些经营单位和个人凡在摊点转业、分立、变更营业项目、转承包时,均需及时向发证部门重新申报,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或在申领许可证后未经批准私自转借、转让、转租其经营的摊点或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校管办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营业活动,直至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所有外来暂住人员,一律由安全保卫处设立“外来暂住人口管理站”,依法统一管理。各单位聘雇接纳外来人口,均应事先主动向“管理站”联系申报,经“管理站”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暂住手续。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具体管理工作,安全保卫处负责检查督促。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单位,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管理规定及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外来人员由派出所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除按有关条款予以处置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在没得到答复前必须执行学校的处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转交有关单位或报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校园秩序管理领导小组备案。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校园秩序管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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