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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8 19:38:27 浏览人数:

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搞好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综治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管理,是学校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它的任务是同一切扰乱内部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第二条 学校内部的治安管理,实行各级行政领导逐级分工负责,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内部的治安管理,本着既保障安全,又便于教学、科研、生活的原则,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以治安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治安管理制度,教育全校人员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四条 实行分级管理,各司其职,把治安管理的考核列为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列入评奖内容,做到奖惩分明,以利于调动师生员工参与治安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 分级管理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第五条 校级领导治安管理岗位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将治安管理列入行政管理范围,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2、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以及防火、防盗、防骗、防抢、防夺、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的教育,对模范执行治安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则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3、组织全校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及时组织力量或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4、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公安机关对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研究处理。
第六条 各部门、各院系等负责人治安管理岗位责任。
1、对上级有关治安工作的指示,认真负责地具体贯彻执行,对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各项治安制度和检查所属岗位制度的落实。
2、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对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师生员工认真进行帮教和提出处理意见。
3、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凡本部门能解决应立即或限期解决,本部门难以解决的,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采取临时措施,提出建议及时上报。
4、发生刑事案件时,部门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力量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处,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破。
5、对本部门发生的一般治安案件及时查处,发生灾害事故认真追查,分清责任上报处理。
第七条 各岗位负责人的治安岗位职责。
1、具体贯彻落实学校、部门、院系制定的有关治安管理工作的计划、决定。
2、经常对本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形成对要害及防火、防盗重点部位坚持每天下班前、上班后检查的制度,查出隐患,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认真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同时报上级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隐患写专题报告)。
3、指定专人保管教学、科研贵重仪器设备、危险物品、机密文件资料和贵重图书等,并建立健全安全保管制度、切实执行。
4、发生案件,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现场,及时报案,积极提供情况,协助破案。发现现行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扭送保卫部门,发现事故要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上报处理。
第三章 安全保卫处治安管理职责
第八条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治安工作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校党委书记、校长及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的领导下,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积极开展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协助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第十条 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四防”安全检查,发现漏洞、隐患及时报告校领导,督促有关单位设法解决、消除隐患,加强防范。
第十一条 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组织监督检查门卫、值班、巡逻、消防、治安联防等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对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灾害事故按照权限,需要依法处理的犯罪分子调查核实犯罪事实,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抢救重大灾害事故,认真追查破坏和嫌疑事件。
第四章 健全制度 落实各项管理
第十四条 对门卫的管理。
1、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门卫制度,进出校园或生活区一律凭工作证、学生证、校徽或安全保卫处签发的各种出入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验证;临时工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必须出示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
2、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必须在规定的标线以外下车推行。
3、携带贵重物品、大件物品出校园时,凭所在部门的出门条,经门卫人员核实后方可离校。
4、机动车辆过往校门时应接受门卫人员查询并登记。
5、门卫人员在执勤期间必须尽职尽责,坚守岗位、文明值勤,严格交接班手续,既坚持原则又注意工作方法,圆满完成门卫任务。
6、门卫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好“四防”工作,关键时刻应挺身而出,为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对巡逻人员的管理。
要加强校园巡逻,校保安队负责校园巡逻,定时对校园各部位进行巡查,值班期间,要提高警惕,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勤检查、常巡逻。做好“四防”工作,发现突发性事件要挺身而出,大胆管理,坚持原则,注意工作方法,坚持文明值勤及时向校领导和安全保卫处报告,并认真填写巡逻日记。
第十六条 对值班的要求。
1、按学校办公室的值班安排进行值班。
2、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准时交接班,不得擅离职守,严格交接班手续,认真处理值班事宜,做好值班记录。
3、一旦发现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党政办和安全保卫处。
第十七条 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
1、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我校用工部门介绍信到安全保卫处登记注册,领取临时出入证,住在校内的需要办暂住证。
2、用工部门必须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育,进行遵纪守法和遵守各项安全制度的教育,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违纪行为由用工部门领导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予辞退,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者报告保卫处。
第十八条 集体宿舍的管理
1、学生宿舍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处、各系辅导员、保安队要积极配合,宿舍的治安管理由安全保卫处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宿舍管理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2、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得留宿异性。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宿舍,禁止小商贩进楼内叫卖。
3、要爱护公物,保持清洁,不准乱接电源、拉搭电线,不准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不准使用违规电器。
4、离开宿舍时关灯、锁门,钥匙随身带好。
5、多余现金存入银行,少量现款随身带好,贵重物品注意看管。
第十九条 校内文娱、体育运动场所的管理
1、在校内学生活动中心、运动场、多功能厅等场所举办舞会、联欢会、文艺演出、球类比赛等活动的治安秩序管理,由举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部门配合。举办大型活动,需经相关部门批准。举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确保活动安全的方案,并通报安全保卫处。同时,负责组织纠察力量,依照组委会制定的会场管理规定进行有效管理。对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人员,由安全保卫处负责教育处理。
2、禁止在场内吹口哨、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和进行流氓活动。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场,禁止玩火、放鞭炮等扰乱治安的行为。
4、爱护一切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第二十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管理。
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严格管理。
2、危险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危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
3、危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设专室专用柜保存。剧毒药品必须存放在铁柜内,采取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双人发货、双人领用、双人退货、双人销毁管理,物防、技防要到位,保证不失窃,不发生灾害事故。
4、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熟悉物品性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和漏洞,主动加以解决,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
1、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由后勤处和有关院系、有关部门负责。
2、物资仓库必须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物资的登记、收、发、供、退、核等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3、管理人员要严守岗位,离库时关窗锁门,切断电源,关闭水源,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入库,无关人员不得进库。
4、加强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电器线路,仓库周围禁止堆放物品,保持道路畅通。
5、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稀有贵金属等物品要配专人管理,严格实行领用、借用、检验手续,帐目清楚,交接手续完备,严防失窃,严防火灾。
6、每个物资库都必须门窗牢固,门锁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足够的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主动设法解决,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现金、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的管理。
1、存放现金、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的房间,要安装铁门、铁窗栏、防盗报警器,现金及支票要有专人负责,对存放现金及支票的保险箱、铁柜钥匙有专人妥善保管,钥匙不准存放办公室抽屉过夜,严防丢失和被盗,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
2、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保险柜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数额。
3、到银行存取大宗现金,必须由财务处派两人以上和保卫人员坐专车办理,因特殊情况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过夜时,必须两人值班看守,并通知保卫部门。
第二十三条 教学办公楼的治安管理。
1、每座教学办公大楼由专职人员值班守护,每天上、下午下班后护楼人员应逐间巡查,房门、窗门是否关紧锁好,实行每晚“清楼”和锁门制度。
2、大楼内除护楼员及其家属住宿外,夜间不准留住他人,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须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住宿。
3、楼内的实验室、办公室、库房每日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灭火,关窗、锁门。
4、凡因教学、科研需要连续工作的设备,必须专人看管。
5、护楼员应常巡查楼内各部位,发现疑人、疑事、疑物,应及时与值班保安联系,及时处理;发现失窃、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机动车管理规定,车辆要常检查,保证良好性能,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安全学习,不得无故缺席,要严格执行交通管理规则,病车不出门,严禁酒后开车、无执照开车、违章开车。
2、要加强车库的烟火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夜间车辆一律停放车库或指定停车点,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安全保卫处批准,夜间不得停放校内。
3、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实行统一的通行证管理,无通行证车辆进校须登记。
第二十五条 自行车安全管理。
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自行车行驶规则,违章行车酿成事故,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学生的自行车要有车铃,刹车闸要灵,要有固定车锁,要有自行车行驶证,缺一者不得使用。
3、自行车一律按指定的地点有序停放。
第二十六条 消防器材的管理
1、消防器材实行“分级管理,落实到人”的原则,各类移动消防器材的换药、购置、管理、使用分配由安全保卫处负责,安放在各院系、各部门内部及其附近的消防器材,由各院系、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经常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专门用于扑灭火灾,严禁挪作它用,因特殊原因需动用时须事先征得安全保卫处的同意,如有违反造成后果的,除批评教育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和罚款。
第二十七条 食堂的安全管理。
1、食堂的安全管理由后勤处负责,非食堂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炊事伙房。学生就餐时应遵守秩序,依次排队,文明用膳。
2、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发现霉变食品应停止加工,及时报告,立即清理,严防食物中毒。
3、食品入库前要有专人检查,禁止霉变腐食入库,食堂内要做好卫生,保管好食品。
4、炊事员要定期体验,患有传染病者,应立即停止使用。
5、食堂用电用火应有专人负责,燃料堆放应做到常检查,油罐房不准存放物品,下班前,灶的明火要封好,电源、水源要切断。
第二十八条 电房的安全管理
1、经常保持电房卫生整洁,不存放易燃易爆品,认真做好“四通一防”工作。
2、维护配电房设备的完好,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处理。
3、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违章操作。
4、发现停电,自发电时应按规定做好拉闸工作。
5、未经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配电房,禁止擅自进行操作。
6、配电房内严禁抽烟,做好消防器材的维护,保持完好,随时可用。
第二十九条 电脑机房、电子阅览室的治安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电脑机房和电子阅览室的安全管理。
2、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宣传部、安全保卫处、学生处、信息网络中心、后勤处等负责人为组员的网络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对校园内所有上网服务场所的安全管理。
3、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悬挂上网场所醒目位置,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4、每一机房要配一名以上计算机安全员,负责上网场所的日常巡查。
5、切实落实上网登记、日志保留制度和案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制度。
第五章 实行奖惩、赏罚分明
第三十条 各院系、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校长负责,与校长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要把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管理轨道,并指定一名干部为本部门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全年不发生火灾、事故、案件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因思想麻痹,责任心不强,引发在管理职者范围内发生的党和国家机密文件、现金物资、设备等被窃、被破坏或失火,造成损失者,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扣发津贴,相关部门领导也要扣发津贴,因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重大损失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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