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章程
(根据2023年3月21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商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修正)
序 言
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在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福建商学院;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撤销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整体并入福建商学院。
福建商学院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传承弘扬、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开创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福建发展大局,坚守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闽商人才培养、闽商文化传承、闽商智力服务的区域知名商科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建商学院。
学校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邮政编码:350012)。
学校在福州市设连江校区、马尾校区和鼓楼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学校以高等学历教育为主体,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上接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学校实际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南,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编写和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五)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评聘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开展考核评价,实施收入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与经费,争取社会支持,增强办学实力。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义务主要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各项职能。
(三)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生、教职工、校友和社会监督。
(六)遵守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一条 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二条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九)加强党对学校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十)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一)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三)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第十四条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校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校党委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校党委会议须有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专责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省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与省监委驻福建商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或其他党内法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六条 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基建等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须有半数以上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校长可向校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各机构可根据需要向校区派出延伸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教学部等二级机构。
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级学院等二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校长提议,经校党委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党委应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等党建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工作制度,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二级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级学院党委讨论和决定事项,依据其议事规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依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文化建设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依据其议事规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规和学校制度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第三节 学术治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教师职务资格评定委员会等,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学者,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公开公正遴选产生。来自二级学院的委员根据分配名额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人选,经学院全体教师选举确定;其他委员由校科研处、人事处、教务处和发展规划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下事务决策前,应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依据规定或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调查、作出认定结论,提出处理建议。
(五)学校认为需要评定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全局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邀请;议事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的决策、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机构。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终审获得学位毕业生名单。
(三)撤销违规授予的学位。
(四)裁决本校学生学位授予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对全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公开公正遴选产生,由校长聘任。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论证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改革与发展重大事项和重大举措,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风学风建设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四)对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重大项目的立项、建设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推荐、评审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优秀奖和教学成果奖。
(六)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学任务执行情况。
(七)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八)审议和决定其他与教学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教师职务资格评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教师职务资格评定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校党委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半数以上参会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依据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接受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第三十九条 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团委接受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社团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发挥作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聘任)制。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选拔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增强教职工对学校的归属感,夯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校内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尊重教职工创造性活动,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正向激励制度,对为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维护教职工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治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离退休教职工服务管理工作,落实老同志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老同志重要作用。
第五十一条 客座教授、讲座教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享有权利主要有: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学生奖助学项目。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符合条件的获得相应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治理,对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表达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应履行义务主要是: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刻苦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不断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等服务体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并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据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多渠道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资金。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校长办公会议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提交校党委会议审定。学校一切收入与支出均纳入预决算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及相关部门监督。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主动服务社会,积极对接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开展合作办学、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开展校企合作和组织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学校委托,处理或协助处理学校法律事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赠。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友总会,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校友总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从原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原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校训中提炼出“明德、诚信、允能、笃行”作为福建商学院校训。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型徽标,图案设计以“商”字为主体,形态上由翻开的书本和展翅拼搏的动态图形与“闽”字首字母“M”组合而成。图案内圆上弧为中文校名,下弧是福建商学院英文全称。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七十四条 学校传承历史校歌(原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闽商之光》,宜风作词,非非作曲;原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贸院之歌》,陈静、张翼作词,李向京作曲),适时组织创作福建商学院校歌。
第七十五条 学校以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福建商学院的函》(教发函〔2016〕69号)发文日3月22日为福建商学院校庆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章程由校党委提议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七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章程制定、修订。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章程。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八条 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章程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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